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作简要概括。
1、【管辖】
地域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多个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一地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不可以在公证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参见规定第2条。
2、【不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执行不予受理条件:
(1)债权文书不符合《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被执行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公证证词中权利义务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4)没有提交执行证书。
(5)公证债权文书仅包含主债务(或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或主债务)申请执行。
(6)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7)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其他不予受理条件:
(8)被驳回后,被执行人再次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有新知道事项且执行未终结除外)。
(9)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
参见规定第3、4、5、6、14、20条。
3、【驳回执行申请】
(1)符合不予受理条件(1)—(6)的,如果已经受理,则驳回执行申请。
(2)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抗辩的。
参见规定第5条。
4、【申请复议】
条件:
(1)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3)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主体:(1)(2)为债权人,(3)为当事人
期限:十日内
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
参见规定第7、21条。
5、【提起诉讼】
债权人起诉条件: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生效。
(2)申请复议被驳回。
(3)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起诉条件:
(4)被执行人主张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
(5)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6)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起诉条件:
(7)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8)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参见规定第7、8、11、12、22、24条。
6、【不予执行】
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条件: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其他裁定不予执行条件:
(6)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
申请期限: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4)之日起十五日内且执行未终结。
参见规定第12、13、19条。
7、【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起诉或申请不予执行审查期间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2)利害关系人起诉期间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参见规定第17、22、24条。
8、【继续执行】
(1)一般不停止执行。
(2)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3)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
参见规定第17、22、24条。
9、【终结执行】
(1)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
(2)符合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条件。
参见规定第24条。